A、受理詐欺案件報案
(一)分駐(派出)所被害案件:
一、受理報案時,先以警用電話撥打165,統由165反詐騙諮詢專線協調金融機構執行攔阻匯款。
二、輸入165反詐騙平臺系統開案以取得案件編號,先以傳真相關資料及下列表格至人頭帳戶開戶金融機構通報警示:
1、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
2、報案證明單
三、將詐欺帳戶通報警示簡便格式表、筆錄、報案證明單等資料陳報分局偵查隊,並上傳至165反詐騙平臺系統。
(二)檢舉案件:檢具相關檢舉資料(或製作筆錄)陳報分局偵查隊列管偵處,並輸入165反詐騙平臺系統。
B、偵辦詐欺案件:
分局審核分駐(派出)所陳報資料,至165反詐騙平臺系統調閱開戶人基本資料並完成設定警示
一、他轄:確認管轄,依受理單一窗口報案流程移轉管轄。
二、本轄(含他轄移轉本轄案件),調閱開戶人基本資料、交易明細、通聯記錄、調閱監視器等相關資料積極偵辦。
C、警察局專責組(刑大經濟組)管制詐欺案件:
1、通報警示。
2、詐欺管轄爭議裁定。
3、165反詐騙平臺系統管理。
D、說明:
一、派出所受理報案或檢舉案件,依規定陳報分局偵查隊查處,並輸入165反詐騙平臺系統通報警示。
二、分局偵查隊依規定查辦及視管轄權轉移管轄,若管轄有爭議報請警察局專責組(刑大經濟組)裁示。
三、警察局專責組(刑大經濟組);通報警示,詐欺管轄爭議裁定,165反詐騙平臺系統管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