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由內政部擔任中央主管機關,與金管會、通傳會、數發部、法務部等機關,共同制定。詐防條例施行後,詐欺集團犯嫌最重可判12年以下有期徒刑,並得併科新臺幣3億元以下罰金。三人以上犯刑法加重詐欺罪或成立境外機房,再加重2分之1刑責,而且為消弭犯罪誘因,也擴大對犯嫌不法利得的沒收範圍。另外,也希望金融機構、虛擬資產服務業、電信業、網路廣告平臺、第三方支付服務業、電商業、網路連線遊戲業等7大關鍵產業能共同攜手合作,透過公私協力方式,從源頭阻斷詐欺犯罪發生,遏止詐欺集團不當利用金融、電信及網路從事詐欺犯罪。對於違反防詐義務的業者,依業別不同,最重可處1億元以下罰鍰,並可連續處罰直到業者改善。